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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图解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注:本文图文信息源于房可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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