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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回购条件及方式、上市交易细则、变更签约主体和变更不动产权证等具体要求。
其中提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家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确需转让房屋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向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共同签约的代持机构回购。
另外,针对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产权人就房屋产权份额转让事宜与新购房家庭达成一致后,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针对以下几点做出相应规定:
一是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违规出租等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回购和上市手续。
二是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条完成房屋回购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届时规定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不计入购房记录。
三是明确代持机构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继续面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配售。
四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购房家庭行使整套住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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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